首页 / 社科政策 / 省部级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我区自主创新的重要平台,是基础研究和前沿战略新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高水平科研团队建设的重要载体。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及学科发展优势与特色,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吸引、凝聚、培养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提供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不断提高科技资源的共享水平和科技创新及应用能力。
第三条 实验室主要依托自治区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组建。
第四条 在自治区新兴学科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鼓励引导建设、联合建设、冠名建设、引进建设、异地建设等形式组建实验室。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验室发展政策和建设规划;
2、调整实验室布局,整合科技创新资源, 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
3、统筹安排实验室专项计划;
4、审查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及实验室主任的调整;
5、组织实验室评估与检查;
6、推荐国家重点实验室及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第六条 自治区有关厅局、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自治区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划,支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2负责实验室的组织申报与推荐工作;
3、监督、检查实验室的实施与运行情况;
4、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实验室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5、落实实验室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及其它相关条件。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自治区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划,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在资金投入、团队建设、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支持实验室,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3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活动遴选实验室主任,推荐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4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检查和评估;
5、组织、引导实验室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实验室开放和资源共享能力建设。
第八条 内蒙古科技咨询评估中心是实验室管理的办事机构,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开展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验室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2、制定实验室评估细则,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
3、开展实验室定期调研、统计与分析;
4、编制实验室年度发展报告。
第三章   认定与审批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发布实验室申报指南,指导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申报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领域符合国家、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及实验室申报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地区特色,科研活动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2、配备学术水平高,研究基础深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专职团队,是自治区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3、已运行、对外开放2年以上,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
4、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建成后实验室的良好运行。企业实验室依托单位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5、依托高校申报的,原则上应是自治区教育厅重点实验室;
6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加入或创办的重点实验室、区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来我区设立的联合实验室,简化确认程序,同等扶持。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审批程序:
1、符合实验室申报条件的单位,依托单位是高校和院所的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申请书》,依托单位是企业或转制院所的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重点实验室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
2、申报实验室需提交如下材料:
——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实验室总体规划;
——实验室负责人简介及组成人员名单;
——实验室资产证明及仪器设备清单;
——成立实验室批复文件及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
3、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科技发展需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实验室进行评审,开展实地考察。自治区科技厅对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正式批文并颁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重点实验室》牌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其资格条件是: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是本领域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实验室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科研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安排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名以上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保留精干学术带头人、科研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应按需聘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把人才培养,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作为首要任务,努力形成人员稳定、结构合理、学科专业布局均衡的高水平专兼职队伍。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加大对国内外的开放程度,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发布开放课题及开放岗位,以吸引优秀人才通过联合或合作等形式从事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
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数据共享。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调整实验室主任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实验室总体布局、优势特色及新兴学科专业发展,对实验室实行择优支持,加大开放能力、人才团队培养支持。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按照自治区科技厅要求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每年应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实验室的运行实行检查与评估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依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奖惩,对评估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国家及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中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优先考虑;对评估连续两次未达标的实验室取消其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从具备条件且评估优秀的实验室中遴选、推荐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实验室培育基地。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内科发计字[2002]25号)同时废止。